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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朝阳**发电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6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N****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双塔区龙山街亚历山大医院南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龙山街交汇处路段向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斜过道路的行人李国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李国贤受伤。赵某某现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后李国贤经朝阳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1日死亡。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200,886.35元。被害人家属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朝阳市交警支队认定,赵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国贤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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