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号,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1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镇**局门口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94.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省检察院有关通知精神,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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