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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B****9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北岗街时,被执勤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1.2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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