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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赖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19〕81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0********,汉族,专科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是原广东**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19年3月份,因公司改革需要,**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广东**公司董事长被害人周某某,向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提出口头解雇通知,双方多次就劳务赔偿问题协商无果。

于2019年5月26日9时许,在王某某(被害人周某某妻子)的协调下,被不起诉人赖某甲被邀约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花园**巷**号被害人周某某家中进行协商,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被害人周某某哥哥)在场参与协商,期间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提出索要多年付出的补偿费1000万元等三个条件,为此双方协商无果。被不起诉人赖某甲要求王某某出面与被害人周某某协调,第三个条件可以打五折(即500万元补偿费),**再次协商无果。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得知其5月份工资被停发后,在与证人王某某微信通信中,多次以广东**公司及董事长被害人周某某存在偷税漏税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为由,以向税务、纪委等部门举报为威胁,要求被害人周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可以打五折)作为解约补偿。后被不起诉人赖某甲还通过微信以文字方式发给其妻子程某某信息,内容为“周某某扣发其工资一事,其已聘请律师,并已打印100份检举信,要求程某某寄给各政府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的大客户”,然后要求程某某转告被害人周某某,从而达到其敲诈勒索的目的。

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事出有因,已达成和解,且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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