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9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东凤镇往顺德区方向行驶,行驶至105国道东凤公安检查站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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