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5********223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区**市**区,住新**市***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36分许,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家中喝酒后驾驶新L****9号小型轿车沿红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光路023号治安卡点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5.5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贾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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