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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1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城**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36分,贾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沿泌阳县铜山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邑乡闫定庄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谢某某(352228********251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豫******小型轿车损坏、谢某某受伤,后谢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泌公交认字[2019]第411726190号);贾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负次要责任。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得到受害方谅解,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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