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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非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栾川县,现住栾川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毕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栾川县城洛钼集团对面一休闲区自饮三瓶啤酒后,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栾川县城兴华东路与伊河南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车时血乙醇含量9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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