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0********,汉族,中专文化,系大连**管理服务中心**,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巷**号**)。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与其朋友饮酒,经隔夜后于2019年7月22日5时27分驾驶其车辆号牌为辽B****9号白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云隧道北口北行5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拦截检查,后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99毫克/100毫升。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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