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29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以上系自报)。2019年6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晚9时某某,犯罪嫌疑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LB****号小客车至我市某某镇某某红绿灯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 8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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