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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谭某某)(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因本案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镇政府征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家位于**路口的一果园开发利用,**镇政府征收该果园地后未使用并于2006年10月将该土地及地上的14棵荔枝树置换给被害人冯某某,被不起诉人不知置换的情况。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母亲自征收后一直经营管理该果园亲并新种6棵荔枝树,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亦帮其母亲管理这20棵荔枝树。2019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母亲临近病危,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打算将其母亡火化后的骨灰暂时安葬在这果园地上,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认为土地虽被征收但果树其可自行处置,遂以100元的价格将该果园全部荔枝树卖给黄某某砍伐。黄某某后将该果园荔枝树以200元的价格转卖给朱某某,2019年3月8日朱某某将该20棵砍伐,取得荔枝木材3100斤,并将木材送到**镇一碳厂出卖,卖得款项620元。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伐的20棵荔枝树价值为9350元,其中,被害人冯某某置换的14棵荔枝树价值为6590元。

 2019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冯某某一家达成赔偿协议,赔偿9350元取得冯某某一家的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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