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许某某将龚家石料加工厂一矿区承包给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鉴定,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7月20日,龚家石料加工厂一矿区被非法占用林地13.455亩,自然覆绿1.278亩,认定为12.177亩。
本院认为,谢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2.177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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