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男,****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城市********,现住永城市侯岭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日**时**分许,犯罪嫌疑人谢**驾驶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L**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城市*****路段时,与被害人刘**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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