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和平)(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3********,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漯河市**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豫LE****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召陵区漓江路与中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谢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思想,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