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任**石料加工厂(内设一矿区及二矿区)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许某某将一矿区承包给谢某某。经鉴定,一矿区在2017年10月25日之前被占用林地59.967亩,因2010年12月2日已处罚12.5亩,剩余47.467亩; 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7月20日被占用林地13.455亩,因自然覆绿1.278亩,认定为12.177亩;2018年7月21日至案发时未变化;二矿区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17.739亩,扣除2013年10月19日已处罚的21.1亩及2010年12月2日已处罚的2.517亩,剩余94.122亩。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任法定代表人,且谢某某系从许某某手中承包一矿区,可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2.177亩,其余时间内,无充分证据证明许某某有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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