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19〕46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村**号。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晚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粤TK****号小型普通客车至中山市古镇镇**路**花园对开路段,驾车越过中心虚线超前车时,迎面与被害人何某雄醉酒驾驶的湘L1****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被害人何某雄当场死亡的后果。随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电话报警后留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鉴定,被害人何某雄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及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46180.14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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