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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抓获。同月5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9时许,许某某在麒麟区南宁街道**路**小区**幢门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把该车藏到潇湘街道**小区2-5车库里。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19元。

本院认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嫌疑人临时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盗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属初犯偶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减少诉讼环节控制疫情风险,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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