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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詹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住江西省弋阳县**镇**村,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弋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丁**在签订弋阳县**镇**转让协议后,丁**为法人代表,詹某某为实际经营管理弋阳县**镇**的负责人,未办理有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弋阳县**镇**村**组**开矿石占用林地,2019年11月29日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弋阳县**镇**占用林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占2016年11月以后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2.95亩。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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