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6********,布依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合肥**有限公司负责发放工资、人事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4日),两次延长(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冒名“李峰”用合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五彩商业广场1幢办1010室)、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之心城A座1004室)、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之心城A座2310室)为载体,以招聘游戏推广员为名,先后招聘许某某(另案处理)、覃某乙(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处理)、覃某甲等人,统一发放手机、微信、探探等聊天软件,并对员工进行话术培训,让员工伪装成“白富美”,在朋友圈里发布虚假的旅游、自拍照片,一般跟男性聊天,取得男性朋友信任后,引诱男性朋友即客户进入“李峰”自行购买并掌控的彩票网站中赌博。员工相互配合,让客户更加信任。陈某某为总老板,许某某担任公司经理, 覃某乙担任业务组组长,郝某某、潘某某为组员。客户进入彩票网站后,“李峰”操纵开奖结果,先少赢,后大输,最终让客户亏损。员工根据客户最终的亏损数额领取工资和提成。
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覃某乙、郝某某先后诈骗被害人颜某某、刘某某、余某某、刘某某计人民币118224.52元。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是公司的员工,负责人事及工资,上班时间不到2个月,未直接参与诈骗,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本院认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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