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裴某某在固始县**乡**村自家虾塘上架设粘网,采用网捕的方式捕杀鸟类共计3只。经鉴定,送检的动物为珠颈斑鸠,系“三有动物”。2019年5月28日,裴某某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裴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