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裴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裴某某在固始县**乡**村自家虾塘上架设粘网,采用网捕的方式捕杀鸟类共计3只。经鉴定,送检的动物为珠颈斑鸠,系“三有动物”。2019年5月28日,裴某某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裴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