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0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粤L62****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城北高速出口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测试结果单等;3、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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