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彬,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村。无前科。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彬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彬驾驶粤V*****小型轿车沿S234省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揭阳市产业园区月城镇月南村路口调头时,碰撞到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李某城,造成李某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袁某彬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某彬主动报警并配合交警调查。案件发后,袁某彬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袁某彬无前科,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协议赔偿被害方,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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