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中山区**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利用其在**有限公司做**的便利,趁下班无人之机到单位安全环保部办公室,从办公室门框上取下该办公室钥匙,入室将朱某某办公桌内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藏进衣服内带出该办公室,并于 7月13 日8时许下班时将盗取的笔记本电脑带回家。7月16日,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此事,电话联系袁某某,袁某某承认盗窃事实,并于次日将电脑带到单位归还,后公安机关赶到该公司将袁某某带到派出所,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所盗赃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全部返还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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