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二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住芮城县**乡**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8月2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从王某某处以26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1斤散装“片片”用于个人吸食。当月下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许某某、梁某某到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经营的饭店吃饭时,看到其正在吸食“片片”,二人便向薛某某索要。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给许某某一纸杯的“片片”,因梁某某平日在村里为薛某某承揽酒席生意,于是薛某某也送给其一些“片片”吸食,未索取钱财。2019年4月4日,公安民警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家扣押“片片”44.11克、锡纸一卷、酒精灯一个。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片片”检出咖啡因成分;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扣押“片片”中咖啡因含量为37.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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