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3********,满族,研究生文化,系沈阳**学院**处**,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园**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于2019年10月2日16时37分,驾驶辽A****P号小型客车,沿国道2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02 线1l6Okm+650m处急转弯超车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冀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及乘车人袁某某、蔡某乙、白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2019年10月3日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袁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蔡某乙、白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