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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蔡某甲)(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30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为谋取私利,开始在自己位于遂溪县**镇***市场的一小卖部贩卖海南私彩,该海南私彩是以七星彩号码的前四个数字作为大奖,开奖日为每星期二、五和星期日,以第一和第四个数字作为头尾,三个数字则为三字定。被不起诉人蔡某甲通过现场下注和微信下注的方式贩卖私彩,每注彩票1元,该私彩的提成比例为6.5%。每期投注,被不起诉人蔡某甲都会使用记录本记录下赌客投注的号码,其上线则通过取走本子或者拍照的方式获取本期投注数据,待开奖后其便将所记录的书页撕毁。2018年6月8日,遂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当场抓获正在贩卖私彩的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并当场扣押了记录有当天贩卖私彩记录的纸张一张。经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辨认,该记录纸张的投注金额总计为502元。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物证仅有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当日所扣押的、并经蔡某甲辨认的下注金额总计为502元的记录纸张一份,无抓获庄家及赌客,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关于接受赌注金额和获利金额的供述存在反复,真实性存疑,故目前仅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贩卖私彩502元。鉴于目前查实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贩卖私彩的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并非以此为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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