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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蔡丹丹)(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户籍所在地**,住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户籍**。民警发现蔡某某所持户口本涉嫌伪造,遂将其带至办案区接受询问。蔡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试图强行离开办案区。在民警孙某某等人制止蔡某某的过程中,蔡某某对孙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体表挫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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