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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某某)(公开版)_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8********,汉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住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通化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5日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集安市公安局青石边防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集安市**镇**村四附近打渔时,与一名朝鲜**进行走私交易,花费人民币0.1万元走私交易三枝九叶草48千克进境,交易结束之后返回途中,被集安市公安局青石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三枝九叶草48千克被通化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经集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货物三枝九叶草价值人民币0.1296万元;经通化海关通关科核定:涉案货物三枝九叶草偷逃税款人民币0.0166万元。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因走私松籽进境、2017年6月21日因走私婆婆丁根进境被通化海关予以两次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走私的三枝九叶草48千克,建议通化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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