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乡**村。2019年7月1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7日晚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小型面包车沿东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雒村村口时,被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4.24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