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5********,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下午15时左右,范**在禁渔期、禁渔区用下地笼方式在方城县杨集镇双山水库非法捕鱼,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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