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5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王某甲、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范某甲、王某甲、常某某三人以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某、吕某某、范某乙五人的农业户口身份证件注册成立“**山楂种植合作社”,**合作社实际经营人为范某甲(负责人)、王某甲(会计)、常某某(出纳兼业务员)。**合作社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范某甲、王某甲、常某某以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山楂种植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荆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丁吸收存款共计617200元,后放贷给绛县**化工厂来挣取利息差,上述款项均已返还。
本院认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绛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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