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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范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8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余干县玉亭镇世纪大道延伸路段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严溪渡村口路段时,范某某碰撞到行人章某某,造成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范某某在事故现场拔打了110、120电话,并在余干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向余干县公安局民警投案。2020年1月1日,范某某的家属赔偿章某某的家属80万元,章某某的家属谅解了范某某。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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