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5613,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辽P****号轿车沿绥克线(1公里+500米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馆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后,范某某将辽P****号小轿车移动离开肇事现场。随后纪某某驾驶辽P****号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又将倒在路上的李某某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辽P****号小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5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范某某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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