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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卫某)(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居住地系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502,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2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9日上午,**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镇**村组织党员及村民代表选举村支部委员会期间,范某某在选举现场多次拍打位于选举场西头墙上的党旗,后经现场工作人员长时间对其进行劝阻,范某某短暂消停,后在村民向投票箱投票过程中,范某某又强行将投票箱抢走,并占有投票箱,不让村民投票,致使投票过程中断,后经现场工作人员再次对其进行劝阻,范某某同意守着投票箱并在其全程监视下,才允许村民向投票箱内投票。范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宁津县**镇**村村党委的正常选举秩序,严重影响了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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