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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范云龙)(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8********,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甲酒后驾驶甘A2****普通小型货车从状元府邸途经长征路行驶至南河桥倒车时,被会宁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7mg/100ml。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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