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甲酒后驾驶甘A2****普通小型货车从状元府邸途经长征路行驶至南河桥倒车时,被会宁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7mg/100ml。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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