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22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6********,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以上信息系自报)。2018年5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晚9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桂D0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某某镇某某路***号对开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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