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苏建智)(公开版)_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未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和吴某某结婚多年未生育,2018年1月17日,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伙同吴某某在晋江市安海镇安平桥公园内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向冯某甲、董某某(均另案处理)收买冯某甲、董某某的儿子冯某乙(男,2015年**月**日出生)。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和吴某某收买冯某乙后将其取名为苏某乙,在抚养冯某乙过程中未伤害、虐待冯某乙,未阻碍公安机关对被拐儿童冯某乙的解救工作。公安机关已将被拐儿童冯某乙交由儿童的爷爷冯某丙抚养。

2019年1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侦破经过,冯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丙、冯某甲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及其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被不起诉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取得谅解、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公安机关对被收买儿童进行解救等从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