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苏*良,男性,196*年1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100*103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茶亭镇包家村*****号, 2018年10月11日因收购赃物被上饶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良在上饶市信州区黄沙塘路口开废品收购店。陈海军(已判决)从2018年4月下旬开始,到上饶市、上饶县境内各建筑施工工地盗窃钢管扣件,以27个许装袋,先电话联系苏*良,后将赃物运至苏*良店,以每个2元价格交易,到2018年8月,收购价格涨至2.8元每个,交易次数为二十余次,交易金额总计5500余元。苏*良在明知陈海军卖给他的扣件为盗窃所得,其仍然予以收购。
本院认为,苏*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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