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臧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2日9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臧某某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某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处撞上同向自行车推行人邹某某,造成自行车损坏、邹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臧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