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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16.3mg/l00mL)后驾驶粤TU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板芙镇板芙中路由民溪村往板芙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板芙中路万里车行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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