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单元**层**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楼**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越野车在商业保险过期脱保的情况下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委托咸阳市**公司副**赵某甲通过骗取保险金的方式对车辆进行维修,赵某甲答应此事后,找到张某某办理此事,张某某又联系到咸阳**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栾某某具体进行办理。2018年1月份,栾某某通过杨某某介绍认识汽车修理工赵某乙,让赵某乙具体去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通过报保险骗取保险金方式对该车辆进行修理。
2018年1月28日晚,赵某乙和同窦某甲、丁某某、董某某,开着陕D****4蓝色**越野车、陕D****6白色**小轿车、陕D****A黑色**小轿车来到咸阳市**路伪造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并打电话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谎报在泾阳**城附近发生三车连撞交通事故。后赵某乙通过李某甲伪造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伪造的责任认定书交给栾某某,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共计54879元,其中栾某某分得38839元,赵某乙分得7040元,丁某某分得5500元,窦某甲分得1760元,翟某某分得8000元,赵某甲分得2000元。
2019年11月7日栾某某退还38000元,翟某某退还5000元,赵某甲退还5000元。2020年1月31日赵某乙退还7040元。2020年2月3日丁某某退还5500元。2020年2月5日栾某某退还839元,窦某甲退还17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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