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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粤WLS****小型轿车乘载着其两个儿子李某甲、李某乙,由罗定市**镇**村委**往**镇**村委***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罗定市**镇**村委***路段时,因当日长时间驾驶且不注意安全行车,致粤WLS****小型轿车驶出道路外跌落**河,造成乘车人李某乙溺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其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的被害人系其直系亲属,罗某某也取得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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