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检刑不诉〔2020〕2号
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贡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贡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贡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 日因为交通肇事,被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 年5月13 日提前释放。
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贡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贡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继续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聘请辩护律师马赛,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
所,律师职业证编号:15329201710F26783。
3被害人基本情况
(1)兰某某,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会**组**号,居民身份证号:5321281977********。
本案由云南省贡某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系偶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系初犯。在本案中嫌疑人罗某某、朱某某盗窃施工材料剪力架的目的和动机上判断,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社会和再犯的可能性不大,不致于再发生对社会的危险性,并且已经退回全部的涉案物品,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也未侵害到被害人的真正的法益,并且积极的向被害人兰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嫌疑人罗某某、朱某某在本案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宽量刑情节。
本院认为,罗某某、朱某某等二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朱某某二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贡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贡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