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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纪某某等2人非法经营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毫州市********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0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至2018年8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单位广东某某墨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油性油墨的销售许可情况下对油性油墨进行销售。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被不起诉人纪某甲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未取得油性油墨的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对油性油墨进行销售。2018年8月7日,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联合揭阳市安监局、揭阳市环安局对该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到成品油性油墨4973桶(价值人民币1422132元)。经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检测,现场提取的油性油墨根据闪点结果均为低闪点(5-12°C)的高度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序号为2828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属危险化学品。

本院认为,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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