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住婺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婺源县S303浙临线岭脚至浙源段公路升级改建工程项目。同年10月,该公司开始对此工程项目途中位于浙源乡农科所查村的“仙姑桥”拆除重建。
2019年10月18日至24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每天趁工人下班之际,来到婺源县浙源乡农科所查村的“仙姑桥”建桥工地盗取旧钢筋,累计240余斤。之后,程某某将盗来的70斤旧钢筋卖给查金花(另案处理),非法获利56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赃款赃物、取得谅解及认罪认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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