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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程告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4〕2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4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2014年4月24日批准,同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3日9时2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程某驾驶豫NQ0203号五征三轮车沿永芒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薛湖矿路口路段时,与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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