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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秦某)(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秦*,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46分,被不起诉人秦*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在秦*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0.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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