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秦*,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46分,被不起诉人秦*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在秦*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0.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