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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禹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265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镇XX路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1日20分左右,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镇居民禹某某(412822XXXXXXXX2654)驾驶豫AXXXXX牌号黑色本田小轿车,前往泌阳县泰山庙镇人民政府要口罩时与泰山庙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在泰山庙派出所民警前去处置时,发现禹某某有酒驾嫌疑,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0151号鉴定结果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8lmg/l00ml。

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禹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初犯偶犯,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8lmg/lOOml,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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