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88********,汉族,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在“京东 一元购”QQ群里发布了自己可在京东商城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价值1万余元人民币iphonellPro手机的虚假广告,为骗取他人信任,白某某使用电脑技术,伪造京东商城购买、支付iphonellPro手机的页面信息,并录制成视频。李某某看到白某某发布的虚假广告后,通过QQ向白某某了解到如果购机成功,要向白某某支付300元人民币的辛苦费,为赚取差价,李某某在白某某发布的虚假购物广告截图上,加入自己的QQ号后,又将该虚假购物广告发布在闲鱼APP,在闲鱼APP看到虚假购物广告和购买视频的被害人郑某某信以为真,使用白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分2次支付了购买2台iphonellPro 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还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100的辛苦费,李某某又将收到的辛苦费,分两次共计人民币6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白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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