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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白某)(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和某某**子小学教师,甘肃省和某某人,家住和某某**镇****村****住宅楼*栋**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1月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7时55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持C1驾驶证驾驶甘NB****本田XRV小型越野车,沿和合路从和某某县医院往和某某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和某某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门前路段时,因驾驶不慎发生将被害人计某某撞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及时打110电话报案,并将计某某送往和某某人民医院抢救,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和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计某某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损伤特征。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白某打电话报警,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业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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